产地来源证(表格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68页(1518字)
对外贸易是香港经济的生命线。香港经济迅速发展,有赖于制成品的输出和大量的转口贸易,但香港资源贫乏,制成品大部分以进口原料制造,这就必须符合外国海关规定的产地来源证制度。
产地来源证(表格甲)(Certificate of Origin(form A)),亦称为普及特惠证,或简称为“表格甲”,是香港部分产品输入某些实施普及特惠制度的发达国家时,要求给予特惠关税待遇而使用的文件。
香港的产地来源证由贸易署签发。同时,政府也授权若干机构签发产地来源证。它们是香港总商会、香港印度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及香港中华总商会。签发产地来源证的条件是:①该货品经证实确由已在贸易署注册的工厂制造;②符合输往国家根据其普及特惠制度制定的产地来源标准。贸易署的来源科会及时将各国的普及特惠制度所规定的产品范围、来源标准以通告方式公布。
香港的工厂需要获得产地来源证的,应先向贸易署登记。海关贸易管制部负责定期视察申请产地来源证的工厂并检查货品,以查明它生产制造的产品是否需要产地来源证。如发现有违反进出口条例、商品内容标注条例及版权条例的行为,即进行调查及提出检控。
申请产地来源证(表格甲),申请人必须同时填妥申请表格(即TIC表格第185B款(修订))和来源证(表格甲)。申请书须用打字机填写,并用过底纸将资料印在申请书及来源证的副本上。
申请书(TIC表格第185B款(修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运输工具与路线及最终目的地;
2.货品摘要,包括标记、编号、数量、单位、价值、商标名称或标签;
3.工厂名称、地址及向贸易署申请登记时获准的登记号码;
4.制造产品时所采用的原料及零件;
5.在本港进行的工序:即在已登记厂房内为生产该货品所进行的制造工序;
6.在香港以外地区进行的工序:写明进行该工序的国家或地区;
7.检验货品:应注明该货品可供检验的地点;
8.制造商或出口商填写的声明书:证明申请书内所提供资料准确,产品符合所列产地来源证标准。该声明必须由输出或制造该货品商号的东主或合伙人亲自填写,或由该商号授权的职员填写;
9.认可的签名及办事处地址。
产地来源证(表格甲)包括的内容主要有:收货人名称、地址、运输工具及路线、标记及已装件数、货物摘要及产地来源标准,出口商声明书。来源证上填写的全部资料应与申请书所列相符。如虚报资料可能受罚。
申请人必须最迟于每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离港日期两个整工作日之前,将申请书一份,连同产地来源证一式三份,递交贸易署,并同时付费。一般递交申请书后的两个整工作日后即可签发。如特惠待遇资格有疑问,则须核实,时间不定。如不能发证,贸易署将发信通知申请人,并述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