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18页(769字)

香港住宅及工厂的污水排放量相当惊人,每日约排放200万吨污水。其中20.5%的污水经过一级处理后排放,约有10%的污水经过二级处理后排放,约有60.5%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海。

改善和处理污水是香港政府环保计划的重要内容。政府动用的污水管制费用占了环保10年计划全部费用的200亿的六成。1980年通过了《水污染管制条例》,主要规定污水的排量、排速、污染物成分及温度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允许排污的标准,有关职能部门的职权,申请换领排污牌照、处罚及费用等内容。

港府近年来在污水管制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兴建污水处理厂。在沙田、石湖圩、元朗等地设置了具有生物处理程序的污水处理厂,在喜灵洲、石壁、车头、赤柱台等处设置了规模较小的污水处理厂,在浅水湾及深水湾采取了隔除沉淀的污水初级处理措施。所有的污水处理设施由1989年成立的渠务署负责。

从1993年起,全港海域均被列为水质管制区,使污水及工业废水透过发牌形式逐步受到管制。1989年至1993年划为水质管制区的水域包括:尾海、将军澳、“新界”西北、大鹏湾东、维多利亚海港等。经过处理和改善水域,全港的水质逐步好转,部分海域经改善后还可建立康乐设施。

任何人士触犯水质管制的下列规定,均属违法:

在本港水域弃置废物;

在非正常操作过程中,船只排出污物;

非安全所需或遇船舶损毁情况或未领牌,排放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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