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业务操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34页(806字)

香港大律师公会对大律师的业务操守作了详细规定,其基本要求如下:

(1)大律师不得从事于不诚实,使本人或大律师专业蒙受恶誉或妨碍公正执行司法的行为;

(2)大律师有责任向执委会提出的有关申诉事宜提供材料和意见,如有举报大律师触犯刑律有不诚实行为,或有损专业名誉的情况,应向执委会报告;

(3)大律师兼做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须经大律师公会执委会同意;

(4)大律师如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而致使其难以维持专业公正时,不宜接受办案;

(5)大律师必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计较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自己或他人带来的后果,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6)大律师不得有意欺蒙或误导法庭;不可对法庭断言自己个人对事实或法律的意见;必须尊重法庭,尽量避免浪费法庭时间和增加不必要的开支;必须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的利益而参加法庭工作;

(7)大律师在开庭前或当日必须与当事人讨论有关事项,如律师事先未作安排,应在开庭当日在开庭处与当事人讨论。在一般情况下,大律师出庭辩护或与当事人讨论案件、提供意见,都应有延聘他的律师及其代表在场;

(8)如果被告告诉律师自己并未犯罪,也不为此提供任何证据,大律师仍有责任为其辩护,必要时也可向有关证人提供积极性建议;

(9)在正常情况下,大律师应在判决宣布后去看望被告,如果本人不能去,应保证让聘请他的律师或其代表代为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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