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结婚当事人在律师面前的声明书和律师签名格式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70页(753字)
申请结婚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同居或已脱离同居关系),现在住处。
谨以至诚声明:
1.本人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任何风俗、宗教仪式或法律形式结婚或同居(随附上香港婚姻注册处证明);
或2.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在某处离婚,离婚以后至今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任何风俗、宗教仪式或法律形式结婚或同居(随附上香港婚姻注册处证明和离婚证书)——本条适用于离婚者;
或3.本人配偶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处因某已故,丧偶以后至今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任何风俗、宗教仪式或法律形式结婚或同居(随附上香港婚姻注册处证明和配偶的死亡证明)——本条适用于丧偶者;
或4.本人与某某人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同居,并已于某年某月某日脱离同居关系,脱离同居关系以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任何风俗、宗教仪式或法律形式结婚或同居(随附上香港婚姻注册处证明和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本条适用于有同居关系者。
本人今欲与某地某某人(性别、年龄、详细住址)申请结婚。
本人谨根据1972年宣誓及声明条例忠诚提出此项声明,确信其为真实无讹。
声明人(签字)
香港身份证号码
此项声明系于某年某月某日在香港某处及在本人面前提出。
监誓人(签名、盖章)
(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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