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在香港,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如何复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72页(439字)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政策、法律,为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所作出的离婚判决,无论在香港的一方是否收到判决书,均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在香港一方的当书人,要求与原配偶恢复婚姻关系,但内地一方已经另行结婚,或虽未再婚,而坚决不同意复婚的,通知对方不再重新处理。

双方要求复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鉴于他们离婚时间较久,为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香港一方必须提供无配偶的证明,并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原审人民法院可按中诉案件办理,经查证双方确未再婚,可用裁定将原判决书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

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内地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未将离婚情况告诉对方,恢复通讯后双方又确以夫妻关系相称和对待,现在内地一方提出要求复婚,经调查属实的,可用裁定将原判决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大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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