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77页(342字)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近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④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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