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82页(505字)
凡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均可由我司法部委托的84位香港公证律师办理。
公证机关在受理内地与香港的一些公司、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公证时,如有需要,可要求港方当事人提供下列由84位律师出具的证明:
该公司或企业登记注册记录的证明;银行资信情况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委托书的证明;公司或企业纳税情况的证明;银行担保证明等等。
港澳同胞因婚姻、财产等纠纷,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提交给人民法院的答辩书、意见书、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证明。
香港的公司、企业因经济合同纠纷,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法人登记注册证、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证明。
除不办理婚姻状况证明外,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其他民事法律事务使用的有关证明,香港法人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文书,均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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