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律师出具证明的防止和识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84页(526字)

为维护司法部委托之香港律师的声誉和保证公证书的真实性,司法部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除出具收养子女、未婚证明按原商定的统一的证明格式办证外,其他证明,每位律师均按自己统一格式办证。

2.凡司法部委托之香港律师出具的证明,均由律师本人亲自签名、盖章,不能由他人代签。所出具的公证书不论页数多少、有无附件,一律用火漆封印。

3.律师应将其出具的公证书副本一份寄到文书使用单位,以便查核。如: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证明,寄到当事人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收养子女、财产继承等证明,寄到当事人所在地的县(市)公证处;有关诉讼的证明,寄到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4.文书接受单位如对受托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无法辨认真伪,可将原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辨认。如仍难以确认,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与香港经办律师联系,将公证书的影印件寄给经办律师(原件保存),由经办律师作出辨明真伪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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