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经济合同的订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87页(570字)

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②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③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④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⑥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⑦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⑧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⑨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⑩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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