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企业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89页(1473字)
涉港企业经济合同争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港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指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②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③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④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⑤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⑥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⑦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⑧劳务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⑨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⑩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⑾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⑿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如果同涉外经济合同法或者我国其他与涉外涉港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在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③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④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列途径仍不能查明的,可以参照我国相应的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