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胞来内地投资的优惠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93页(1253字)
香港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香港同胞投资企业),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内地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也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香港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香港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国家对香港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香港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香港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香港同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香港同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内地销售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香港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香港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内地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香港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委派、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决定。香港同胞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在内地投资的香港同胞个人以及香港同胞投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的证件。
香港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可以委托内地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在香港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香港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香港投资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