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涉港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07页(398字)

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经济纠纷案件: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香港同胞或在香港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②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地区的;③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地区的。

居住在香港地区的外国人(包括持英国护照的华人)或者香港同胞在外国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在香港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涉港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香港同胞或者香港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或者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也不是涉港经济纠纷案件,而是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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