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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死刑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74页(485字)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对于死刑,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因此,我们既要保留死刑,又要尽量减少使用。在我国刑罚中保留死刑是完全必要的,它仍将是我们镇压敌人的一个武器。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

我国刑法中对适用死刑是严格控制的。它表现在:(1)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可经过法定手续,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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