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4页(236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第4条规定:(1)林产物之处分,台湾省以台湾省政府农林厅林务局、台北市以台北市政府建设局、高雄市以高雄市政府建设局为主管机关,其交由台湾大学、中兴大学及台湾省林业试验所供学术试验之国有林、县市政府(局)管理之原野及山地保留地林产物之处分,由各该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2)林务局、行政院退役官兵转道委员会森林开发处专案核准采取之林产物,其价金之查定及其他手续,悉应依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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