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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77页(486字)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己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实地交待所犯的全部罪行。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犯罪后自动投案 这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有关机关缉获或被群众扭送,而主动向有关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至于犯罪分子出于什么动机而自动投案,对于自首的成立没有影响。犯罪分子主动向有关机关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既可以是向侦查、审判机关,也可以是向有关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交代。

(二)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犯罪分子在自首时,只有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认罪服法,愿意接受改造。如果犯罪分子只交代轻罪以掩盖重罪,或者捏造一些虚假的罪行自首,以掩盖其犯罪组织,或者以自首为掩护,伺机再进行犯罪活动等,都不能认为是自首。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视为自首。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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