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83页(1166字)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罪中危险性最大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就是人民群众正常生产与生活的安全,也就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指凡是足以危害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遭到严重损失或严重威胁的行为。如果犯罪行为只危害某个人的人身权利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众人的生命、健康或大片财产的安全,也即没有引起公共危险可能的,就只能以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财产论罪,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论罪。
刑法一〇五条至一一五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从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的情况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破坏事故 少数人为了发泄私愤、图谋报复,或者为了掩盖其他罪行,或者为了达到某种个人卑劣的目的,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破坏生产设施、公共建筑、森林牧场、公私财产;破坏公路、铁路、飞机、水运等交通工具、设备;破坏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以各种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等。这类犯罪行为,是属故意实施危害多数人的健康或者生命、公私财产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 由于过失或违反生产安全规定,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损害结果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责任事故较之于破坏事故处罚要轻一些。
破坏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这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结果,都会危害大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为了确保公共安全,为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就必须坚决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如果危害公共安全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则应以反革命论罪。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下列各种具体犯罪:(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毒罪;(5)失火罪;(6)过失决水罪;(7)过失爆炸罪;(8)过失投毒罪;(9)破坏交通工具罪;(10)破坏交通设备罪;(11)破坏电力设备罪;(12)破坏煤气设备罪;(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4)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15)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18)抢夺枪支、弹药罪;(19)交通肇事罪;(20)重大责任事故罪;(21)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