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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91页(750字)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对无罪公民进行错误拘捕、错误审讯和作出错误的判决,从而造成冤、假、错案,使受害人的名誉和健康受到损害,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在林彪、“四人帮”肆虐时期,由于他们恣意横行,曾经出现诸如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陷害无辜等现象,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受残害,甚至含冤死去。针对这种诬告陷害的恶劣现象,我国刑法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他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刑法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为了制止诬告陷害情况的发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受控告、检举时,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伪造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告诉他们不要捏造事实、作虚假证明。

必须指出,诬告陷害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事实是捏造的,而且通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达到陷害他人,使被诬陷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由于对情况的了解不全面、不确实而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正常的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即使不十分准确,与事实有某些出入,也只属于“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问题,不允许给人扣上“诬告”的罪名。为此,司法机关必须对所有检举、告发的材料和控告人、检举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认真的、细致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区别诬告陷害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真正做到既不放过诬告陷害的犯罪分子,又保护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分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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