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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护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38页(571字)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般对无行为能力人设置监护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保护人,又称保佐人。我国目前立法上对此尚无严格规定,一般统称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为监护人,通常都是由近亲属担任。比如:配偶、父母、子女等,也有由兄、姐担任的。

(二)遗嘱监护 由父母以遗嘱方式指定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父母所信赖的人,可以是父母的同事、朋友等,也可能指定的就是法定监护人。如果是指定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担任,被指定人也有权拒绝担任。

(三)指定监护 在没有法定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未成年人或被指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为他们指定监护人。法院有权指定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亲属担任,也可以指定有关单位(如幼儿园或教养院)或他的父母原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任务是协助被监护人维护合法权益,指导或代理他参加维护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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