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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66页(358字)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大小、人数多少都是不同的,但各民族在政治上所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民族之间的互相歧视和压迫,我国是一个和睦的民族大家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这就保证了不同民族的公民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律平等地位,同时由法院提供这种平等地参与诉讼的条件。这反映了我国各民族相互间的真实平等,当然这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决定的,我们反对那种虚伪的民族平等,而实行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并规定了实现这种民族平等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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