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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64页(620字)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就是说,在我国,司法审判机关只有一个,就是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没有审判权,这是一层意思。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独立审判的又一层意思,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不受其他意志的影响、干涉、干扰。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了国家职能机关的分工,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国家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行使审判的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委托、下放、转交给别的机关去行使或代行。当然,这与民事审判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接受群众和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不矛盾的。不仅如此,这种监督正体现了人民法院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意思。

人民法院执行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必须同“以言代法”、“以人代法”的现象作斗争。不徇私情,不畏权势,刚直不阿,执法如山,这些都是审判人员的高尚品德。如果审判人员在道德品行上有瑕疵,就会直接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玷污了社会主义审判人员的形象,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信誉,所以,审判人员一定要为维护独立审判原则而坚持不懈地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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