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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67页(519字)

当事人权利平等,这是民事诉讼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民事纠纷而到法院去进行诉讼、“打官司”,必然有原告和被告,这两方面都是当事人,而双方所享有的具体诉讼权利,与承担诉讼上的义务都是平等的。法律对于他们双方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使用的诉讼手段,也是相等的。就是说法院不因他是原告人(或被告人)就给他多于对方的任何诉讼手段,以及优越于另一方的任何诉讼手段、机会或条件。

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也还有另一层意思,这是指不论从事什么样职业或有什么社会地位的人,只要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没有任何特权或特殊照顾。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切权利都是平等的,比如都有提供证据、申请回避、进行辩论、请求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中的权利,没有哪一方能享有优越于对方的任何特殊权利。

坚持这一原则有很重要的意义,这反映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殊的、优越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反映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平等的本质,体现了我国公民政治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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