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回避制度?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69页(574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回避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审判人员与案情、或案情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某些关系,而应该主动自行回避,以便诉讼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消除疑虑,便于接受。另一种情况则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当然当事人会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这就叫做回避的制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这就是说,这些人有上述情况也应当回避。如果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就应该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先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审判人员的回避谁来决定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