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议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70页(802字)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是为了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保证办案的正确性和准确性,防止审判人员发生某些独断专行的情况,而采取的组织保证措施,以确保处理案件的质量。
由哪些人在一起来合议呢?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这是为了便于决定问题,如果是双数,双方不同意见人数对等了,就不利于决定问题。当然,简单的民事案件,也无必要组织合议庭,只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就行了。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组成的合议庭成员,也必须是单数。如果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请原班子合议庭成员作第二次复议,那样就容易受上一次合议意见的影响,发回重审的意义就不大了。所以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以示负责。合议中对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
合议庭笔录应该保证如实反映情况。对那些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不能因为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或不同意见而要求再议。合议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审判工作中的民主制度,但民主还必须与集中统一起来,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而在集中指导下发扬民主。如果长期议而不决,就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在民主合议的基础上,必须适时地加以集中,才能保证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