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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受理起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92页(497字)

法院在收到起诉人的起诉书后,要很快审查决定是不是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和该不该由自己来处理的问题。按民诉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起诉,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告知原告向公安机关申请解决;(2)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3)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4)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5)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要把诉状对照上述五个方面的情况分别弄清楚,不在受理范围之内的案件,应及时告知起诉人。按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只有在人民法院答复同意受理后才算立案成立,才算起诉了,即诉讼行为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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