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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庭辩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99页(743字)

法庭辩论,是审判工作中一个重要阶段,它可以对审判人员处理民事案件提供兼听则明的条件。同时,也有助于审判人员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所以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可缺少的重要阶段。按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双方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可以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判决。

辩论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互相辩驳的诉讼活动。辩论的目的,是各自阐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或事实根据,从而要求审判人员正确解决存在的诉讼纠纷,以保护自己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辩论,肯定互相有交锋,有反驳,有争议。无论怎样充分闸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都必须在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的基础上进行。滥用辩论的权利,无理狡辩,或互相指责、谩骂等,都是不允许的。哄闹法庭,更是不允许的。审判人员应予及时制止,还可视情节轻重考虑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法庭辩论也不是一哄而起,争先恐后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是有一定的顺序。一般是原告一方先发言,如果是公诉案件,出检察院公诉人代表先发言,接着是被告一方发言,然后是代理人发言。代理人也可以在代理一方发言之后接着发言。如果有第三人,可以在原告人、被告人发言之后发言。辩论是从原告人发言开始,以被告人发言而结束。辩论结束后还可以再次进行调解,如能达成协议,即可结案;如再次调解无效仍不能达成协议,即候合议庭评议后做出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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