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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中第三人?他有什么诉讼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80页(730字)

在民事诉讼中,把那些参加到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去而借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称为诉讼中的第三人。通俗的说法就叫做关系人。同是诉讼第三人,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种是没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两种情况是怎样区分的呢?这要根据诉讼标的与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大小及其性质而定。

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对其全部或一部自己有独立权利,有权提起诉讼的人,称为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这种人参加到这一件诉讼中去,既反对原告人,也反对被告人,也就是说原诉的原、被告双方实质上都是这个第三人的共同被告,等于说这个第三人处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人的一切诉讼义务。这种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权是受到诉讼法(试行)保护和认可的。因此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应将两个诉讼合并在一起来审理。

另一种情况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权利,但是案件的判决将涉及他的个人利益,即判决对他有预决的性质,因而有权参加该项诉讼的人,就称为没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这种人是在参与诉讼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某些权益而支持诉讼中的某一方(前者是原诉中的原、被告都反对,这是只反对其中的一方)。对这种情况民诉法(试行)中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中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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