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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两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25页(429字)

因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依法授予特定的商标所有人,因此,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就不能对所有的申请注册的商标都予以核准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这类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以下的处理:(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又是同日使用的或均未使用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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