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有哪些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78页(1108字)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就把计划生育作为每个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原则确定下来,实行计划生育,决不是妻子一方的事情,丈夫对此也负有平等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中,有的丈夫对妻子生育女孩而未生男孩有单方责怪情绪,其实这是毫无根据的。生男生女,不是由女方单方面决定的事情,从遗传学、生理学观点看,更多地取决于男方,这是有科学根据的。所以对计划生育,生男生女问题决不能单纯要求一方,而是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履行。
“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既然是夫妻,互享着夫妻的权利,就应该共同承担夫妻的义务。比如,在政治上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在生活上互相体贴,互相照顾,这些互相应尽的义务,都是最基本的。再比如,有事共同商量,有了困难,共同克服,有了分歧意见,协商解决。这些都是夫妻家庭生活中的一些基本态度。有的夫妻一方由于工作上的一时疏忽,不慎发生了工伤事故,致伤致残,或因疾病造成身体伤残,另一方就不尽夫妻间互相帮助、互相扶养的责任,一心要离弃对方,不愿扶养对方,这是自私的表现,应该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法律上对这种行为,应该对遭受不幸的一方加以保护和保障,如果有一方不愿对另一方尽扶养的责任,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只有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扶养,才能有团结、和睦、幸福的家庭生活。当然,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会给予必要的照顾,但无论如何,夫妻间互相扶养,互相照顾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这不仅是法律上的义务,也是道德上的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是处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一切婚姻当事人,都必须按照这一社会主义原则,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有人认为,在家庭里谁挣钱多,就应该听谁的,服从谁,这种思想是完全错误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管你有多大的能力,挣多少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决不是以挣钱多少来决定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在一个家庭中,夫妻的工资或其他的收入可能有差异,婚前个人财产有多少之别,经济能力也有所不同。但他们既然成为夫妻,组成了家庭,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一般的平等、互助的同志关系,而且是更为密切的相亲相爱的生活伴侣的关系。因此,决不能根据挣钱多少来决定夫或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即使一方完全没有经济收入,另一方也有扶养对方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