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养关系?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有无赡养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83页(835字)
由于自己没有子女或其他原因,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就叫做收养。由此而形成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叫做收养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故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收养子女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孩子生父母或监护人和养父母双方同意,孩子如果已有了识别能力,还应征得其本人的同意。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防止借收养关系达到其他目的(如有这种情况发生,应追究收养人的法律责任)收养关系成立时,如果在农村,一般都要经过所在的村或者乡政府主管民政户籍的有关机构登记认可,才能确定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城市职工确定收养关系,一般要经过所在单位组织同意,或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批准,也可以到当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手续。
收养关系一经办完法律手续而宣告成立,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便同时随之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便同时确立。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有关规定。
收养关系不同于血亲关系,它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依法解除的。比如养子女不堪养父母的虐待,则可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无论哪一方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都要经过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手续,才能有效。
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说明养子女对养父母在法律上有赡养的义务。被人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同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消除了,养子女在法律上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至于养子女成人后有了经济负担能力,自愿资助生父母的生活,给予经济帮助,是允许的,从道德观念和人伦情理来说,也是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