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97页(885字)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婚姻关系结束时,这种义务通常也就不再存在了。但是,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应该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帮助。这种规定,不仅反映了法律要求人们严肃对待婚姻关系,反对轻率离婚的精神;同时,也体现了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离婚虽然不一定会给一方的生活造成困难,但是,事实上确有因离婚而会给一方的生活造成困难的情况。所以,当这种情况一旦出现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有向对方要求经济帮助的权利。至于如何帮助?帮助到什么程度?帮助多少时间?这些问题都由离婚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同样应该贯彻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这种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
(1)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而自己无法解决的;
(2)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还没有再行结婚的。如果再婚,理应由其现配偶来扶养,不应由其前配偶承担扶养的责任;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
在确定帮助办法时,应当把需要和可能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一般说来,如一方不能独立维持生活,可由另一方适当地负担生活费,这种扶助可以一次付给,也可以分期付给。在一方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可由另一方付给较长期的或定期的生活费。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既要照顾一方的实际困难,又要反对那种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好逸恶劳,一味指靠另一方帮助的依赖思想。帮助一方要发扬互相友爱精神;困难一方也不应提出过高的或不合理的要求,才有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