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怎么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95页(1523字)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在离婚时,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样有平等的权利。离婚双方如果不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必须对此作出裁定或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这个问题时,要从财产的具体情况出发,慎重考虑以下问题:
(1)某些财产究竟看作夫妻个人的财产恰当,还是看作应予分割的共同财产合适。例如:夫妻各自穿戴的衣物,工作和学习所使用的工具或书籍等,一般作为个人财产看待较为妥当。
(2)某些财产究竟分给女方恰当,还是分给男方合适,应从财产的使用价值出发加以考虑:分割时一般应维护财产的使用价值,而不致使财产遭受损坏。比如,双方自用的衣物,原则上应归本人所有。其他财物,如家俱、其他家庭用品、储蓄、房屋、生产工具等,应当本着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的原则,照顾双方的实际需要,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
(3)对农村中的口粮和其他劳动所得的物款,以及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收益等,除共同生活已用者外,应按家庭人口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4)对经济能力较差的女方,应当依法予以照顾。
(5)如有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由离婚后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有财产问题时,要体现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例如,某物品男方需要,女方亦需要,在作出决定时就应首先考虑女方的需要。同时,还应根据子女跟谁生活这个情况来决定某些物品究竟分给谁更恰当。考虑这个因素是为了使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能获得为此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从而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至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当然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分割的问题。
关于债务的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可见,法律把夫妻所负债务的两利情况严格区别开来,并规定了相应的偿还原则。
(1)夫妻因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负责清偿;
(2)夫妻一方不是为了维持共同生活,而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或基于个人的原因独自所负债务,原则上由本人负责清偿。如果另一方自愿提供帮助,法律上不予限制和干涉。
可见,法律上作出上述规定,既是实事求是,又是合情合理的。
有人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在财产分割上就要吃亏,即指提出离婚的一方要少分财产,被诉一方就可能多分财产。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片面的。因为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都是公民的诉讼权利,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是两回事,不论由哪一方先提出离婚,共同财产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处理,而不是以谁先提出离婚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