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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经济合同时如何处理与执行国家计划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44页(528字)

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是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国家计划既有指令性计划,也有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是必须执行的,指导性计划主要依靠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

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国家只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才实行指令性计划。因此,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要切实落实国家下达的指标。如果在依据指令性指标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

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指导性计划指标,是国家从全局出发,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产品和项目所下达的任务,是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国家计划。它虽然对各有关单位的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不象指令性指标那样,强制有关单位执行,而是允许执行单位根据市场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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