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82页(628字)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采取控制源泉的征税办法。就是说,凡是有支付单位的,以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支付单位在付给纳税人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没有支付单位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的时候,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缴纳税款和报送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在中国境外有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于年终一次报缴税款。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需要出境的个人,应当在未离开中国7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1%的手续费。该手续费不能由支付单位自行截留,而应当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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