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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药品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402页(479字)

药品监督的职权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药政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药品监督员。药品监督员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发给证书。药品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当支持药品监督员的正常工作。药品监督员在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对药品监督员进行的监督、检查、抽验和抽取样品、索取有关资料的要求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员对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医疗单位发现药品中毒事故,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受当地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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