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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403页(431字)

药品检验工作是药政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进行药品监督的重要方面。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是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执行国家对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定性专业机构。

药品检验所分为:卫生部药品检定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地区(市、州、盟)药品检验所,县(市、旗)药品检验所。其中,卫生部药品检定所是全国药品检验所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各级药品检验所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在业务技术上受上一级药品检验所的指导。药品检验所通过检验、检查、抽验,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包括国内生产、销售、使用及进出口的医疗药品,以及各医疗单位自制的药物制剂和配方等。各级药品检验所按地区分级检验的原则,接受本地区药品生产、供应和使用等单位的委托检验或技术仲裁。药品检验所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检验。如当地药品检验所限于条件不能受检者,可转上一级药品检验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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