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69页(1135字)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条 (略,详见“走私制毒物品罪”开头部分)
(1)本罪的概念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的管理制度和国内贸易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规定的以及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规定的各种化学物品,非上述化学物品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且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不是毒品本身,这也是区别走私毒品罪的主要标志。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实施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出售或购买上述制毒化学药品的行为,至于向谁买或卖给谁,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明知对方是为了制造毒品而向其出售,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是为了制造毒品而买,则应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制造毒品罪论处;如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极少,则应以一般违法犯罪论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擅自出售上述物品的多为一些生产、经营、销售化工原料的企业和医药卫生部门,应予以注意并加强管理。
非法买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通常以牟利为目的,即明知所买卖的化学物品为国家严格控制用于制造毒品的物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仍擅自非法从事上述物品的买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本罪分为2个处刑档次:
一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足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有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