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73页(970字)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本罪的概念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所谓“未经灭活”,是指没有经过放射处理或其他物理、化学方法,使得毒品原植物的种子、幼苗在一定条件下仍能成活与生长。所谓“种子或幼苗”,是指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包括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四种行为和种子、幼苗两种对象,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和一种对象,即可构成本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而故意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如果确属不知道所涉及的物品为毒品原植物的种苗或有重大误解,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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