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暂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04页(1757字)
(1989年10月20日江苏省土地管理局以苏土综〔1989〕74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加强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组等办的企业和户办、联户办私营企业建设用地(以下简称乡(镇)村企业用地)。
第三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本着“合理布局、适当集中”的原则制定规划。凡周围有荒地、劣地以及老企业内空闲地可以安排建设的,不得另占耕地。在农田保护区和蔬菜基地范围内不得安排搞乡(镇)村企业建设。
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工商联合体的企业以及营业性居民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农村的专业户及联合体从事养殖业和相应的加工设施场所的安排,应利用原有宅基地。需要使用其他土地的要尽可能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粮棉用地,并作临时用地处理。
第四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要按年度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当年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土地。
第五条 乡(镇)村企业内部建设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节约土地,一个单位内的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25%。厂区内不得建家属宿舍。
第六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的其他文件,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地批准权限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
经批准的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要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七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用地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八条 乡(镇)村企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并提交复垦措施,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耕地的,要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期满不退还、不复垦的,限期退还土地,没收复垦保证金。
第九条 严格控制砖瓦窑业用地。新建砖瓦窑厂,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计划,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无荒山、坡地、废堤等土源保证的地方不得新建砖瓦窑厂。禁止砖瓦窑厂占用耕地、挖田取土。
砖瓦窑厂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办理,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每1-2年审查拨用一次,发给取土证,用毕后按协议及时交原村组利用。
现有砖瓦窑厂无合适土源的,要限期停产。
第十条 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实行亮证施工。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获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将此证置于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未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施工的以及不亮证施工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作违章用地处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以及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用地,用地单位要积极组织合理利用,严禁抛荒;单位难以自行安排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交原使用者或另行组织复垦利用。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