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用竹园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书籍: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23页(345字)
财农税(91)15号
盱眙县财政局:
你局询问占用竹园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函收悉,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占用园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应征收耕地占用税。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虽然对竹园地未明确列举,但其性质属于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因此对占用竹园地(包括野生竹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应视为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特此函复。
江苏省财政厅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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