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有偿划拨费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65页(1601字)

苏财综(93)17号

各市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1992)106号文件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确保政府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方法:凡在我省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及个人,都要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政府收取部分)、有偿划拨费,由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手续时收取。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出让地价标准。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收取标准按照苏价涉字(1991)195号、苏财综(91)1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划拨国有荒地滩涂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5-15元;用于农业开发的,免交有偿划拨费。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转让时,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

二、分成比例:各市、县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增值费(政府收取部分),土地有偿划拨费、除按规定上交中央财政外,其净收入上交省财政10%。市与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

1.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拆迁和开发成本后,即为出让净收入。净收入的10%交省财政。根据我省实际,确定土地出让金交省10%部分每平方米不低于2.5元,出让国有荒地滩涂的,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

2.收取的有偿划拨费10%上交省财政,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划拨国有荒地滩涂的,每平方米不低于0.5元。

3.土地转让总费用扣除原土地出让金和投资开发费后,即为转让增值费。转让增值费暂按30-40%缴市、县财政。市、县财政收取增值费的10%交省财政,但每平方米不低于0.5元。

4.土地出租金应交财政的数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土地、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此项费用省财政不参加分成。

三、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增值费、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均作为预算内资金管理。各级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发、城镇建设。其中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比例应不少于20%,省集中的部分主要用于全省的土地开发。土地管理部门,按实际征收的各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提取2%的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四、检查管理:用地单位或个人凭批准文件缴纳各种费用的收据,办理用地手续和有关登记。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收缴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缴纳人或代缴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收取每天1-3‰的逾期滞纳金。对应交省财政的部分,各地不得瞒报少缴,弄虚作假,违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省财政厅抵扣拨款;对按规定积极做好收交的市、县,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征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