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97页(2134字)
(1992年3月23日江苏省土地管理局以苏土事〔1992〕51号文印发)
各市、县(区)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我省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以及(1991)国土〔规〕字第176号,苏政发〔1992〕2号文件等有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
土地后备资源是指未经或基本未经人类开发利用的荒山、荒地、滩涂等。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后备资源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权属、登记造册,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三条 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必须由开发单位持各类有效文件或证书,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开发利用。
第四条 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开发许可证制度。经依法获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须持土地开发和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到项目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开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政府鼓励能够增加较多耕地的开发项目,并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扶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次性开发面积在一千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一千亩以上,三千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三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需拨用、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仍按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可委托开发单位或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前期开发,然后实行有偿出让。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开发项目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明确土地权属,界定开发面积和位置,参与选项并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涉及以下条款之一者,不予立项:
1.初步设计未获批准,资金未落实者;
2.开发内容不符合业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没有列入年度开发计划者;
3.将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土壤退化等破坏生态环境者;
4.项目区位于可能影响防洪、水利、航运等的区域内,而又没有水利、航道等有关部门的论证意见者。
第十条 开发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和内容:
1.主件《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申请书》由开发单位负责填写,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附件:①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
②项目现状图,规划图;
③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④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的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内容、规模、地点、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等;
⑤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数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一式2份;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一式3份;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一式4份。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按规定的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可靠,并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及时向省、市、县(市、区)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江苏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