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372页(601字)

(1986年12月2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海关、商检、检疫、税务、文教、土地、公安、保险等工作,由所在市的有关部门或由其设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它事业,投资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必需的文件,经审核批准,办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审批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的需要批复和解决的事宜。省人民政府对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申报的开发区需要给予批复的各种文件,必须从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批复;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的劳动管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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