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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检验后的登记与盖印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农业出版社《动物检疫手册》第219页(560字)

(一)结果登记 畜禽肉品经检验后,必须准确统计被检肉品的种类、数量。并将发现的各种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病变以及假冒伪劣现象等进行详细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肉品种类、产地、货主姓名、疾病名称、病变组织器官及病理变化、假冒伪劣、检验人员检验结论等。

(二)检验后盖印 检验结果判定后,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均须标以与判定结果相一致的标记,以加强对市场肉品的卫生管理。我国规定的兽医验讫、高温、盐腌、产酸、食用油、工业油、销毁等8种印章(图3-4)按其标记范围,可概括为3类。

图3-4 肉品检验印模式样

第一类:判定为品质良好、适于在市场上鲜销食用的肉品,应盖上“兽医验讫”印章。

第二类:判定为有条件利用肉品,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食用者,应根据不同的处理要求,分别盖上“高温”、“冻”(冷冻)、“腌”(盐腌)、“产酸”、“食用油”(炼食用油)等印章。

第三类:判定为品质低劣不允许食用的肉品,应盖上“工业油”(炼工业油)或“销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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