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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21页(1246字)

1989年7月8日葡萄牙第二次修改宪法,规定澳门地区拥有享有自治且适应澳门特殊情况的本身司法组织,以适应《中葡联合声明》签订生效后澳门过渡新形势的需要。次年修订《澳门组织章程》时,将这一规定纳入新章程,并列明“澳门司法制度的纲要由共和国议会订定”。1990年8月,葡萄牙部长会议向国会提出《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提案,1991年6月19日获国会通过。纲要法既照顾到澳门现行司法制度,又参照遵守《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中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如审判权属特别行政区法院;终审权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法院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享有适当的豁免权;行政长官依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推荐,以专业资格为标准委任法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等。葡萄牙政府向国会解释法律提案时指出,《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并不是设计澳门特别行政区模式的司法组织,其根本目的在于设立灵活发展的机制,逐步赋予澳门完全的司法自治权,在澳门建立一个不再从属于葡萄牙司法制度的自身的司法组织,并确保其平稳过渡到1999年之后。因此,《中葡联合声明》的基本原则要在纲要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明显的例子是总督委任法官。这一点与葡萄牙司法传统不同。葡萄牙宪法规定,司法法院法官的任命和调动权属于不受立法权和行政直接干预的最高司法官团委员会,行政及税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调动权也属于有关的高等委员会。《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阐述了澳门司法自治、审判职能、法院的独立性和司法年度等一般原则,对法院组织、种类、审级、运作和职权以及司法官的章程作了总体性规定。根据纲要法,澳门拥有具有一般审判权的普通法院以及具有行政、税务、海关和财务审判权的专业法院。此外,可设立仲裁庭以及其他司法性质的工具和方式来解决纷争。除第一审法院外,还设立澳门高等法院和审计法院两个二审法院以及司法官的管理和纪律机关——澳门司法委员会和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为澳门司法制度的独立自治奠定了重要基础。高等法院是澳门等级最高的法院,虽然仅是第二审和复审法院,但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澳门的终审法院。尽管纲要法专设“保护”上诉一章,但其范围仅限于保障《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的基本权利,葡萄牙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对澳门的绝大部分审判权已经移交澳门高等法院。待葡萄牙总统依《澳门组织章程》规定,在适当时候向澳门法院授予完全和专属审判权时,依纲要法保留于葡萄牙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审计法院的权限,将划归澳门高等法院。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和澳门司法委员会也有类似的权力过渡安排。届时,澳门高等法院将成为名副其实的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纲要法设置司法参事的职位,并允许管理、经济等非法律专业的具有大学学历人士进入审计法院出任法官,这是照顾澳门实际情况、加速司法制度和人才本地化的积极措施,有利于澳门司法组织的自治和良好运作。

澳门司法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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