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社会福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23页(948字)
近年来,澳门已形成法定的普遍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制性地要求社会成员广泛参与,并由政府承担中央公积金模式的社会保险职能。社会保障的资源主要由政府和劳资双方承担,其分配形式已形成公开化、规范化的制度。但有关的资助金额少到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标准,免费医疗卫生网络的覆盖面有限。社会福利包括:1.社会公益服务。指公共教育设施、房屋、消遣和娱乐设施、社会卫生和健康设施、公用道路和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维持和对违法者的惩罚和教育等。2.社会保障。特指为免除劳动者或全体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死亡、失业和其他生活困难并从国家或社会机构获取物质帮助的制度。澳门社会保障制度起步于80年代。在此之前,除政府公职人员享有较为优厚的退休和福利待遇外,广大居民包括就业于私人企业的劳动人口都缺乏最起码的社会福利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遭无理解雇,雇员根本得不到合理赔偿,生老病死,全凭个人积蓄来抗御。个别社会慈善机构,如同善堂、仁慈堂、教会民爱中心提供少量的社会扶助,但单凭善心,无法持久和普及。80年代后期,澳门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在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参与下建立起来。1985年,有关雇佣关系最低条件的法令颁布,在确认雇员与雇主相互权利和责任基本结构的同时,规定强制由雇主直接或通过保险使发生工作意外或职业疾病的雇员及其家属得到照顾和赔偿。1989年,成立“社会保障基金”公共机构,依法通过集资来承担社会保险。该基金受总督监管,其预算、活动计划和财政管理方针由总督批准,但在法律管制之下拥有对本身财产的行政和财政自主权。基金的财政来源于在澳门依法登记营业的所有雇主和本地劳工依法支付的供款、地区预算拨款、违反有关法例引起的罚款、财产收益及慈息、所取得的遗产、遗赠或捐赠及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收入。其中政府预算拨款不少于每年平常预算收入的1%,雇主每月需分别为每名本地和非本地雇员供款20和30澳门元,本地雇员则需每人每月供款10元。基金由总督委任的代表、政府财政司的代表、工会和雇主团体的代表所组成的行政委员会管理,由政府劳工暨就业司监督执行。基本法规定,确认澳门特区的社会福利制度将以原有的社会福利制度为基础,保持制度的连续性,但又不是一成不变,须要不断地予以发展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