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务人员任用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28页(1315字)
分委任和聘用两种。(一)委任是编制内人员的任用方式,可分为以下4种:1.临时委任。对进入编制内职务开始两年的非领导和主管级人员,须进行考察。考察期内主管机关对其委任为临时委任,一般期限为两年。第一年为“临时性委任”,次年为“续任”,其中的转变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2.确实委任(即长期委任)。即正式占据编制内职位的委任,无任期限制,可工作至退休年限。3.定期委任。以固定时限担任特定职务,适用于担任领导和指导级职位,担任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组成成员和已取得公务员身份后前往实习的人员。一般期限多为1年。委任期限终止后,另行确定委任方式或返回原职。4.署任。即代任,指在同一职程内担任比本身职级高一级的编制内职位。署任人需在本身职级上任职满1年,且评分不低于“良”,署任期为1年,但若原任人返回原职,署任则自动告终。署任人保留对原职位的权利,署任期计入原职服务期间,署任结束返回原职。另外,还有临时定期委任等任职方式,只适用于特定机构的人员。合约聘用方式是编制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任用方式,长散工聘用人员纳入编制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特殊例外。合约聘用可分为编制外合约聘用和散工聘用两种:1.编制外合约期限至多不超过3年,可多次续约,入职无须通过考试,行政当局和雇员均可依法终止合约。后者的终止意愿须在60天前提出;前者在约定的工作提前完成,当聘用者丧失提供服务的能力、约定的工作无必要完成、有关单位被撤销的法定情况下,可随时提出解聘。在这种情况下,合约人有权获得最高3个月薪金的补偿。2.散位合约聘用人员指按日计薪的合约聘用人员,其聘用期最长不超过1年,但可连续续期,行政当局只需在停聘前10—70日内通知聘用人即可解聘,辞职则只需提前5日即可。无遣散费发放。散工不能享有其他公务人员所享有的退休和福利待遇,只在服务期满6个月后,享有房屋津贴、年终双薪、公费医疗,出生、结婚、家庭、丧葬和死亡津贴。长散工是在有关法律适用前已根据旧法律纳入政府机构编制并得以维持原待遇的少数散工聘用人员,由于其在编,聘用合同无年限,可任职至退休年龄。由于聘用人员尚未进入编制内职位,因而其服务时间亦不计算年资,其职务多为低级别或专业技术性质的工作,有些从葡萄牙招聘来的技术人员亦采取合约制聘用。任用过程中出现的工作调动,分三种情况:(1)调任,指从一个部门调往另一个部门,填补同一职程及职级的空缺,或转向不同职级,但保持原薪俸不变。(2)派驻,指从一个部门派往另一个部门工作,为期不超过1年,不得延期,并可随时终止,派驻人不占用前往部门的编制,薪金由原部门支付,派驻单位只付补充酬劳。(3)征用,是用人机关主动要求并经原任机关同意而暂调到用人机关担任同一职级或高一级职务。征用期不得超过3年,但可续期至最多3年。当事人亦不占用用人机关的编制,但由后者支付薪酬,原来职位继续保留。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被终止公职:(1)编制内职务被解除;(2)编制外合约期满或解聘;(3)达到年龄限制,即超过65周岁;(4)离职退休;(5)被强迫退休或撤职。澳门基本法确认上述任用制度除澳门特区法律予以修改者外,将继续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