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的性质和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73页(1536字)
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1)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区是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宪法第31条设立的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域。同时,它又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域。①它是由全国人大决定设立的。根据国家最高法律,并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宣布设立的澳门特区,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与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同之处在于,不论是澳门特区,还是各省、市、自治区,都是我们单一制国家的组成部分,都属于地方性质的行政区域;澳门特区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是根据宪法的专条规定设立,实行与我国省、自治区、市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享有和行使比省、自治区、市大得多的高度自治权。②从澳门特区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看,也说明它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区行使权力的法律是澳门基本法。基本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政策,是澳门特区政权机关设立及运作的依据。澳门特区政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力,按基本法的规定,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是从属于中央的权力。它的政权机关,只能在澳门特区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力,中央依照基本法对澳门特区行使权力予以监督。③从澳门特区政权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看,一些体现国家统一和主权的权力必须依法由中央行使,如国防、外交、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等都属于中央。在特区内,严格区分中央和地方行使的不同权力,更加表明澳门特区行使的权力,都是作为地方一级的政权机构,在地方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力。(2)澳门特区是不可分离的地方行政区域。从国家领土和主权角度看,澳门从古至今是,将来永远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尽管葡萄牙对澳门在一段时间内非法占领,但中国对澳门拥有的国家主权却从来没有丧失过。1999年12月20日,我国在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将成为我国一个特别行政区,它将实行中央政策允许的特殊制度和政策,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3)澳门特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我国的行政区划,一般可分为省、自治区、市等若干行政区域,在一特殊地区,又可设立特别行政区。它们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表明中央人民政府对它有管辖权、监督权,它必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与监督。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防务、外交等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整体利益的事务,行政长官必须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等。它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依据宪法授予并明确规定在基本法中。它只能在中央制定的基本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运作,即它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必须在“基本法”的范围内活动。这也体现澳门特区是一个从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并在其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4)澳门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规定了它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指出了高度自治权的内容、范围和性质。高度自治在程度、内容和范围上比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的程度要高,范围更广,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司法上的自治权。各省、市更不享有这种高度自治权。它的高度自治权比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国、州的权力要大。例如,在行政权方面,澳门特区除自行管理本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外,还管理中央授权的许多对外事务,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享有货币发行权等,许多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国、州不享有这些权力。基本法规定,这种高度自治的性质是单一制国家下的自治,是全国人大授予的,不是澳门特区固有的,是地方性质的。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即由当地人自己管理,北京不派人去管理,内地的干部不能去管理。这也是高度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