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法院独立审判的保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301页(1019字)
对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还规定,“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独立审判,是指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判决。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个人和社会舆论的干涉。即使是上级法院的法官也不能提出任何指示或命令,只有在审理上诉时才能发表意见。只有确保法官的审判独立于行政、立法、其他司法机构、政党、社团和个人的力量,才能确保其执法的公正和合法。为此,基本法规定:(1)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除非法官违法,收受贿赂,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罪行,否则即使其判决有不公正、不恰当之处,亦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规定这一特权,有助于法官免除后顾之忧,对其公正履行职责有明显促进作用。(2)基本法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根据澳门现行法律,在职法官除可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无报酬的法学教学和研究外,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公私职务,未得主管上级委员会许可不得接受与法院事务无关的临时任务。在职法官不得进行公开的政党活动,更不得担任政党职务,但不禁止法官加入政党或社团,或非公开地向这些组织提供捐助。这主要是避免法官牵涉入任何与职务无关的事务中,消除利益冲突,使法官忠于法律,公正地处理司法事务。(3)法官任职的终身制。指法官一经任命就不可撤换,除法定原因外不得被调动、更改职级、停职、强迫退休和解职。(4)法官享有优厚的薪酬和待遇,且其薪酬标准是法定的,目前是与澳督的薪酬水平实行挂钩联系。法官还享有许多特权,如豁免地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配备和使用自卫武器,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可要求居住地警署对其本人、家属和财产实行特别保护等。对检察职能的法律保障,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依照澳门现行法律,检察院依法拥有相对于其他权力机关的自主权,检察官只服从法律规定的方针、命令和指示。检察官在代表政府机构应诉时,有可能根据其上级乃至主管机构的命令行事,提出诉讼、和解或息诉的要求。但除上述法定情况外,检察院行使职能应是独立自主的。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官员一样享有职业保障,不得被非法停职、解职或强迫退休,也不得兼任其他与其职务不相容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