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304页(1233字)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即它为审判机关。过去澳门适用的是葡萄牙的司法体制,是大陆法系类型的司法体制。其法院依管辖性质的不同分为自成体系的4大类:(1)普通司法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区法院(即中级法院)和小法区法院(即初级法院,对民事、刑事案件和其他所有不属于专门司法法院管辖的事项均有管辖权)。实行三审终审制,最高法院依法作为普通司法法院中的终审法院运作。澳门普通司法法院和刑事预审法院均属这一法院体系。(2)行政和税务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和其他行政和税务法院。审理以行政机关和其他各类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自治权公共部门的行政行为为标的申诉案件,及各种因行政和税务法律关系产生争端所引起的诉讼。澳门审计评政院部分地接受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管辖。各级行政和税务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专门法律加以规范。(3)审计法院。葡萄牙只设一级审计法院,但可依法设地区分庭运作,其职能为监督公共支出的合法性,审查国家账目和其他公共账目,依法追究财务违法行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和财政控制权。澳门审计评政院部分地接受葡萄牙审计法院的管辖。(4)军事法院。审理本质上属于军事性质的犯罪和其他依法律规定交予其管辖的与军事罪相当的重罪,并拥有法律赋予的执行纪律措施的权限。澳门过去曾临时性地在保安部队内设立军事法庭,审理在澳驻军的案件。1976年葡自澳门撤军后,军事法庭即撤销。葡萄牙还设有具有专门法定权限的宪法法院和权限争议法院。宪法法院就立法、行政和其他重要国事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判,其裁决对任何类型的法院都有绝对的约束力,构成葡萄牙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需由有法定权限的实体,如总统、政府、国民议会、地方权力机构等提出。审查是专门针对某项法律、法令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或合法性进行,而不是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来进行。审查可以是预防性审查,其结果导致有关的法案作相应的修改;也可以是事后审查,其结果则是导致已颁布的法律失效。宪法法院还有权在特定情况下确认共和国总统死亡、不能视事或暂时不能履行职务,确认选举过程的合法性和选举结果的有效性,确认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合法性或依法取缔等,有权就不同法院执行同一规范而作出的彼此矛盾的裁判再加审理。权限争议法院审议各类法院因案件管辖权而引起的争议,其裁决亦具有终决的效力。此外,葡萄牙还设有专门的海事法院和仲裁法院,亦各自形成独立系统依法运作。
葡萄牙法院体制与澳门现有法院关系图
(注:实线↑表示上诉管辖关系:虚线↑表示接受指令约束关系)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确立了澳门特区法院的基本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