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工程价款实现的标志是什么?
书籍:会计师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35页(527字)
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以其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发包单签证后,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1)当施工企业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清工程价款方法时,应以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2)当施工企业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中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3)当施工企业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为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工程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4)施工企业实行其它结算方式时,其工程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全部工程价款。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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